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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法律效果

2023-11-09 17:50:56


一、对债务人实体上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进入程序前1年内的违法行为被撤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实践中,对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审查,需看企业提供的近一年内履行的全部合同明细表及合同原件。如债权人发现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进入程序后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进行统一管理,公平分配。如发生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将对其他全部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该行为无效。如已实际发生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如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发生个别清偿,且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获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进入程序后违法行为无效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虚构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债务人财产。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发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交还债务人财产。

(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追回
破产受理之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过高的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追回。

(六)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向债务人依法缴纳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如仍未完全缴纳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应当将出资额补足支付或返还,否则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追回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七)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继续经营的问题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之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二、对债务人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企业的相关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以便人民法院进一步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如发生债务人拒不提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负的相关责任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履行义务是法定的,其他人员履行相应义务需人民法院决定。在企业交由管理人接管之前,相关人员主要负有妥善保管财产、资料等义务。在管理人接管后,有关人员应负的义务还包括,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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