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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23年1月新资管规定修订要点

2023-11-09 15:36:33

一、修订背景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18年《资管新规》”)。为落实18年《资管新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于2018年10月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资管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运作规定”》,与《资管办法》合称“资管规定”)。
自资管规定实施以来,随着针对存量产品的逐步整改规范,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一方面,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要引导资本更多的投向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助力经济发展。
因此,为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业务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证监会继2020年10月发布“资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后,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颁布修订后的“资管规定”。

二、修订要点
(一)明确监管原则
一是明确差异化监管规则,对于在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方面表现良好的经营机构,在监管事项上予以差异化处理,更有利于其私募业务的拓展。反之则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或审批,即更难以拓展私募业务(《资管办法》第七条)。
二是区分处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规定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管办法》第三条)。
三是支持券商设立私募资管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加强风险隔离(《资管办法》第十条)。
(二)放宽基金扩募、缴付、投资及备案等条件
一是明确“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扩募,删除了之前规定的“运作已满一年”的条件,增加了需经托管人同意,且要求扩募时产品处于投资期的要求(《运作规定》第六条)。
二是明确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资金,且不再要求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的数额和期限(《运作规定》第五条)。
三是豁免投资集中程度的限制,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 25%”限制,扩大其开展创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业务的空间(《运作规定》第十五条)。
四是取消验资完成才能备案的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初始募集完毕后即由管理人公告成立,不再需要履行验资程序(《运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五是放宽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比例。新《运作规定》明确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而非先前的仅履行告知即可;同时,也删除了自有资金不得超过20%比例的限制(《运作规定》第十条)。
(三)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
一是不再穿透员工持股计划计算人数。明确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再穿透计算人数,为相关基金实施员工跟投提供了更多空间。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界定,还有待更为细化的指导意见出台。(《资管办法》第十九条)。
二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需求,新《运作规定》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标的股权,但该SPV不得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且该SPV发生设立、变更及注销等事项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新规虽然放宽了通过SPV开展投资的限制,但其适用、投资及变更等均受到较为严格限定(《运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四)其他
一是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新《运作规定》首次要求经营机构将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并要求合理设置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上限,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该项修订可能影响相关的税费缴纳安排,亦可能提高经营机构对资管计划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度(《运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二是明确“新老划断”安排。新《管理办法》及新《运作规定》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之前不符合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将限制其新增规模和续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合规定的产品规模,确保按期全面规范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新《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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