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探析
2023-05-23 17:53:25

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往往是共同存在的。作为公司设立和登记的基础和重要前提条件,公司章程被视为公司的“宪法”,可以有效约束公司股东和第三人。股东协议对股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且它的效力不会由于公司成立而终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公司章程是以股东协议为前提和依据制定的,因此会和股东协议有很多重复的地方,这造成的问题就是二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标准。同时,法律缺乏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该问题成为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难点。下文将探讨和分析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法律属性、效力和范围,并提出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属性
从设立公司的程序来看,股东协议不是成立公司的法定条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它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治理方式、运营管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形成共同的认识,以对发起人的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因此它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意识自治,是一种合同行为。
公司章程则是公司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它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合意,更体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在登记并且公示之后,对外部就会形成法律效力,所以对公司而言,其拥有“宪法”的地位,公司上下都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章程都是以此为依据制定的。从这方面来看,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法规的特质。
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效力和使用范围
股东协议拥有合同属性,所以能规定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约束股东关系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从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的那一刻起就具有了效力,一直到满足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或者是法定终止条件,才能够被废止。公司章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除了对公司上下具有约束力之外,也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从签订起就具有效力,然后通过公示对外部产生效力,在公司存续的过程中是长期有效的。
三、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的解决对策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都是成立公司需要的法律文本,且公司章程会以股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和约定事项作为制定的依据。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章程比较固定和模式化,导致许多自制性的条款难以有效落地执行,而股东协议比公司章程更加具有灵活性,因此股东只能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与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根据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来解决问题。哪怕在具体的公司管理过程中和预期出现了比较大的偏差,不少股东也会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选择根据股东协议处理相关问题,或者提出纠正公司章程的建议,如此一来就很容易使股东之间难以就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形成一致的看法,然后会出现分歧甚至陷入僵局,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矛盾,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前文中谈到,股东协议在本质上是具有合同属性的,难以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任意性,而公司章程具有法律规范性质,拥有强行性。当二者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关于合同的约定是不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的,因此在这个时候就需要以公司章程为准则处理相关的问题。此外,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及对于公司章程的随意性问题,是可以以股东协议为依据处理相关事项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如果与股东关系有关,并且股东协议遵守法律强制性的有关规定,那么它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假如公司章程在设立的时候和股东协议是一致的,但是在修改章程之后不一致了,这就意味着股东用新的意思更改了旧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公司的章程为准则。第二,在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和人员安排方面需要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在处理公司和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关系的时候,需要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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