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员工解除合同后,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2019-04-04
案情回顾
金某于2016年2月15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金某月平均工资为4302元。2015年4月,某公司开始拖欠金某工资。2018年7月21日,金某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公司拖欠工资、生活费、违法降薪等理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因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协议,金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裁决某公司支付金某2018年5月至7月工资11118元、经济补偿金10755元。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金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珍律师代理出庭。
某公司拖欠金某2018年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理应支付金某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某公司从2018年4月起开始拖欠金某工资,金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某公司应当按照该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二)向的规定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
金某从2016年2月15日开始在某公司处上班,至2018年7月23日,其累计工作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加之双方均对金某月平均工资为4302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某公司应当支付金某经济补偿金10755元(4302元/月×2.5月)。
双方对某公司支付金某2018年5月至7月工资11118元的裁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碾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困难女。